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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司法考试三国法复习: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当事人
发布日期:2015-11-13    文章来源:互联网
1980年《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要求适用公约的货物销售合同的当事人应为双方营业地位予不同缔约国的当事人。如双方的国籍不同,但营业地位于同一个国家,则不适用公约,如果只有一方的营业地位于缔约国也不适用公约。当然公约的第1条还对通过国际私法规则的扩大适用进行了规定,对此,我国进行了保留。

我国于2004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以下简称外贸法)在对外贸易经营者方面主要有下列修改:其一,外贸经营权的获得由原来的审批制改为登记制。其二,可以从事外贸的主体扩大到了自然人。依现行外贸法第8条的规定,对外贸易经营者是指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或者其他执业手续,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从事对外贸易经营活动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但现行外贸法并不意味着任何个人可以不受限制地从事进出口贸易。事实上,经营外贸仍然需要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或者其他执业手续,才可获得对外贸易经营者的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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