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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改房律师解析购买房改房引起的纠纷案件
发布日期:2015-11-13    作者:靳双权律师
 
   律师提示:购买房改房一定要弄清楚房屋的真实权利人,要了解房改房的政策,慎重办理交易过户手续,减少交易风险。
房改房是指享受国家房改优惠政策的住宅。房改房是国家对职工工资中没有包含住房消费资金的一种补偿,是住房制度向住房商品化过渡的形式。房改房的价格不由市场供求关系决定,而是由政府根据实现住房简单再生产和建立具有社会保障性的住房供给体系的原则决定,是以标准价或成本价出售。
购买房改出售价的基础上还有工龄、职务或职称方面的优惠折扣。所以房改房进入市场是有限制的,一般要在住用若干年以后才可出售。
 
  案件情况:
 
  陈冬和李江珊于20101211日登记结婚,婚后共同居住在陈冬承租的单位公房内。2011716日,陈冬单位饿根据国家房改政策,按照夫妻双方工龄、工资、职级一次性付款优惠等折扣成本价将陈冬承租公房出售给陈冬。
  该房屋是折抵了陈冬和李江珊双方的工龄等优惠之后,后陈冬以个人所得缴纳了购房款,并办理了房屋所有权证(所有权人:陈冬),后来陈冬起诉离婚,认为该房产所有权人呢登记在其名下,因此要求该房产属于其个人。
 
 房产专业律师靳双权评析:
 
   首先,我认为本案中房改房的出售价格中包含了夫妻双方的工龄折扣等福利待遇,该工龄在购买共有住房时体系为利益,这种利益的形态在购买公有住房时,表现为少支付一定量的货币,这种方式实际上可以理解为双方对购买公有住房的一种贡献。
  其次,本案中房改房是陈冬以个人所得缴纳购房款购得,但这个最终的定价是折抵了陈冬和李江珊两人的双方的工龄等优惠确定的,实际上在购买该房时,双方的工龄就以货币形式表现的,故该货币形式表现出来的工龄等优惠,其性质类似于住房公积金,如果取得时间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就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在房改房的买卖中,房改房的实际产权人才有出卖的处分权,房改房中包含两个以上职工的工资福利时,存在共同拥有房改房产权的情况,这样的房改房的分割、处分时要考虑到共有人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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