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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司法考试法理学:法与国家
发布日期:2015-11-11    文章来源:互联网
“国家”一词有多重含义,此处主要指国家政权或国家权力意义上的国家。国家权力指国家凭借其特殊地位和对资源的控制,使个人和组织服从其意志以实现一定目的的支配、控制和影响能力。一般来说,国家权力具有公共性、单方面性、强制性、物质性、组织性、自行进行性、价值性、扩张性、侵犯性和腐蚀性等特点。

  在最一般的意义上,法与国家权力构成相互依存、相互支撑的关系。首先,法表述和确认国家权力,以赋予国家权力合法性的形式强化和维护国家权力。特别是法所具有的形式化和程序性特征,易于使国家权力获得形式上共同认同的正统性和正当性。其次,法之所以如此对待国家权力,是因为其必要和不可或缺。(1)国家义务的实现需要权力。“按照政治的平衡原则,国家义务是与国家完成这种义务的能力相互并存的。”(2)个体权利的保护需要权力。“国家权力是保护个人权利的最有效的工具……国家的出现及其存在的合理性,也正是为了保护个人权利和节约交易费用之需要。”(3)社会整合需要权力。国家权力是维系社会共同体、维护公共秩序的力量,还是参与甚至主导社会变革进程的力量,从而在新的历史起点上进行新的社会整合。(4)法的创设和实施需要权力。权力是法的必要支持、背后力量和效力基础。

  但法与国家权力也存在紧张或冲突关系。法以形式合理性和程序设置为主,其对权力合法性的确认是以制度、规范和程序的方式进行的,因而同时也就是对权力的约束和限制。而国家权力总要追求和实现一定的目的,凭借其对资源的控制及物质强制,可自行进行,加之权力的扩张性质,使得权力凌驾于法乃至摆脱法的倾向是可能存在的,或者法只是在有助于强化权力的意义上被强调和利用。

  近现代法治的实质和精义在于控权,即对权力在形式和实质上的合法性的强调,包括权力制约权力、权利制约权力和法律的制约。法律的制约是一种权限、程序和责任的制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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