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派出所办理刑事案件不作为,当事人应当如何维权
发布日期:2015-11-10    作者:孙新律师
派出所作为公安局的派出机关,是为了便于执法,便于更好的维护好片区内的治安。对公民的人身安全、财产安全具有法定的保护义务。对于简单的刑事案件具有侦查权。除法律规定的8类重大案件不能管辖外,对一般的刑事案件都具有管辖权。但是由于派出所对刑事案件不够专业,也会导致案件丧失最佳的侦查时机,从而给当事人造成巨大的损失。我们经常遇到的就是,派出所对于涉嫌刑事犯罪的案件,久拖不立,立而不决的情况。本律师提醒您要注意以下几点:一、及时跟进案件,向办案机关询问案件的性质及是否予以立案,以什么案件进行立案。二、如果不立案,要及时要求办案单位说明理由,出具相关文书。三、时限不能超过一个月,如超出一个月就要向上一机关或者检察院进行反映,要求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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