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司考知识产权法:商标权的消灭
发布日期:2015-11-10 文章来源:互联网
1.注册商标的注销
具体包括以下几种情况:(1)注册商标有效期届满,且已过6个月宽展期,商标注册人未提出续展申请,或申请未被核准的;(2)商标注册人自愿放弃商标权,向商标局提出注销申请的;(3)商标注册人死亡或终止,无继受人或在法定期限内其注册商标未办理移转注册的。
2.注册无效的撤销
(1)违法注册,由商标局撤销该注册商标;任何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撤销该注册商标。
(2)恶意注册,自商标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商标所有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撤销该注册商标。驰名商标所有人不受五年的时间限制。
(3)商标争议,可以自该商标经核准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裁定。
程序上,商标评审委员会做出维持或者撤销注册商标的裁定后,应当书面通知有关当事人。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裁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后果上,上述被撤销的注册商标,其商标专用权视为自始即不存在。有关撤销注册商标的决定或者裁定,对在撤销前人民法院作出并已执行的商标侵权案件的判决、裁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作出并已执行的商标侵权案件的处理决定,以及已经履行的商标转让或者使用许可合同,不具有追溯力;但是,因商标注册人恶意给他人造成的损失,应当给予赔偿。
3.违法使用的撤销
(1)自行改变注册商标的;
(2)自行改变注册商标的注册人名义、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的;
(3)自行转让注册商标的;
(4)连续三年停止使用的;
(5)使用注册商标,其商品粗制滥造,以次充好,欺骗消费者的。
对商标局撤销注册商标的决定,当事人不服的,可以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由商标评审委员会做出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