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司考经济法讲义:土地所有权
发布日期:2015-11-10 文章来源:互联网
1.土地所有权:(1)国家所有或者集体所有;(2)禁止交易。
2.国家所有的土地包括:(1)城市市区的土地;(2)农村和城市郊区中依法没收、征收、征购为国有的土地;(3依法不属于集体所有的林地、草地、山岭、荒地、滩涂、河滩以及其他土地;(4)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全部成员转为城镇居民的,原属于其成员集体所有的土地;(5)因国家组织移民、自然灾害等原因,农民成建制地集体迁移后不再使用的原属于迁移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所有人为国家,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所有人权利,实务中主要是市县政府及其土地主管部门代表国家行使。
3.集体所有的土地包括:(1)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2)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所有人为集体,实务中由村委会、村民小组或者乡镇政府代表所有人经营管理。
4.集体土地征收
征收下列土地的,由国务院批准:(1)基本农田;(2)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35公顷的;(3)其他土地超过70公顷的。
征收其他土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备案。
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等费用,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归所有人所有,安置补助费专款专用,谁负责安置就付给谁。
5.土地用途制度:农用地、建设用地、未利用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