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司考经济法讲义:国有土地使用权
发布日期:2015-11-10 文章来源:互联网
1.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特征
(1)主体广泛性:境内外法人、非法人组织,公民
(2)取得方式多样性:原始取得(出让、划拨),继受取得(买卖、赠与、出资)
(3)内容的差异性:出让和划拨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内容有差异
2.出让
(1)主体:境内外法人、非法人组织和公民。
(2)程序: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与土地使用者签订书面出让合同。签合同后支付出让金,领取土地使用权证,取得土地使用权。在付清全部出让金之前,只能领取临时土地使用权证。
土地使用者需要改变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的,必须取得出让方和市、县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协议或者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相应调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3)出让方式:土地使用权出让,可以采取拍卖、招标或者双方协议的方式。工业、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以及同一土地有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应当采取招标、拍卖等公开竞价的方式出让。国家将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的,企业取得出让土地使用权。
(4)出让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最高年限:居住用地70年;工业用地50年;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50年;商业、旅游、娱乐用地40年;综合或其他用地50年。出让方和受让方可以在上述年限内约定实际出让年限。
3.划拨
建设单位使用国有土地,应当以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取得;但是,下列建设用地,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可以以划拨方式取得:(1)国家机关用地和军事用地;(2)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和公益事业用地;(3)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用地;(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用地。征收集体土地的,划拨用地者要缴纳补偿安置费。
4.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收回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或者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1)为公共利益需要使用土地的;(2)为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需要调整使用土地的;(3)土地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约定的使用期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者申请续期未获批准的;(4)因单位撤销、迁移等原因,停止使用原划拨的国有土地的;(5)公路、铁路、机场、矿场等经核准报废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