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江西省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抢夺刑事案件执行具体数额标准的规定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江西省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抢夺刑事案件执行具体数额标准的规定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江西省人民检察院
关于办理抢夺刑事案件执行具体数额标准的规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3]25号)的授权,结合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并经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现就办理抢夺刑事案件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规定如下:
一、抢夺公私财物“数额较大”,以一千二百元为起点;
二、抢夺公私财物“数额巨大”,以四万元为起点;
三、抢夺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以三十万元为起点。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西省人民检察院
关于办理敲诈勒索刑事案件执行具体数额标准的规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敲诈勒索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3】10号)的授权,结合我省经济社会发展情况,现就办理敲诈勒索刑事案件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规定如下:
一、 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以三千元为起点;
二、 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巨大”,以五万元为起点;
三、 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以四十万元为起点
四、多次敲诈勒索(多次敲诈指二年内敲诈勒索三次以上的)
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执行具体数额标准的规定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西省人民检察院于2013年6月24日联合印发了经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的《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执行具体数额标准的规定》。该规定具体内容有:
一、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以一千五百元为起点;
二、盗窃公私财物“数额巨大”,以五万元为起点;
三、盗窃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以四十万元为起点。
四、入户盗窃、多次盗窃(二年内盗窃三次以上的)、携带凶器盗窃、扒窃(在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上盗窃他人随身携带的财物的)
本规定于2013年4月4日起实行。
关于江西省办理诈骗刑事案件执行具体数额标准的通知
现将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西省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关于江西省办理诈骗刑事案件执行具体数额标准的规定》的通知(赣高法[2011]140号)转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1]7号)的规定,结合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状况,现将我省办诈骗刑事案件执行具体数额标准规定如下:
一、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以五千元为起点
二、诈骗公私财物“数额巨大”,以五万元为起点
三、诈骗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以五十万元为起点
四、诈骗未遂,以数额巨大的财物为诈骗目标的,或者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定罪处罚。
2、合同诈骗罪的具体数额二万元以上,签定合同的标的额,可作为量刑的酌定情节考虑。
故意毁坏财物案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 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
(一)造成公私财物损失五千元以上的;
(二)毁坏公私财物三次以上的;
(三)纠集三人以上公然毁坏公私财物的;
(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