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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如何区分寻衅滋事罪与故意伤害罪
发布日期:2015-11-09    作者:薛东林律师
谈如何区分寻衅滋事罪与故意伤害罪
   一、基本案情
  李某,男,21岁,初中文化,曾因犯抢劫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4年,2010年9月的某天,李某与朋友黄某酒后到王某经营的手机店修手机,王某的妻子刘某正在与顾客办理业务(此时店里办理业务的人员较多)。此时李某让刘某先给他办理业务,并用侮辱性的语言调戏刘某,刘某拒绝并大骂李某,李某用随身携带的铁棍殴打刘某,致使刘某脸部受伤,营业厅随后大乱,李某被群众扭送致派出所,经鉴定,刘某的损伤程度构成轻伤。 
  二、分歧意见 
  一种观点人认为李某的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李某酒后无事生非,调戏手机店老板娘,随意殴打他人,以满足其流氓动机,致他人受轻伤,手机店营业厅秩序大乱,影响十分恶劣,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李某的刑事责。 
  一种观点认为李某构成故意伤害罪,李某主观上具有伤害他人的故意,客观上李某实施用铁棍伤害他人的行为,并且致被害人刘某受轻伤,李某犯罪时已经年满十六周岁,具备法定的刑事责任年龄,具备相应的刑事责任能力。虽然李某具有调戏妇女的流氓动机,但是综合考虑在李某的行为应该按照按照故意伤害罪来处理。 
  三、评析 
  根据刑法的规定,所谓寻衅滋事罪是指在公共场所无事生非、起哄闹事、殴打伤害无辜、肆意挑衅、横行霸道、毁坏财物、破坏公共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寻衅滋事主要表现为以下四种行为:一是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主要表现为一种逞强好胜的心理,如在集市上欺行霸市,随意殴打他人。如某人酒后随意殴打他人也可以构成寻衅滋事罪。根据法律的规定,随意殴打他人,必须造成受害人轻伤以上后果才予以追究刑事责任。主要表现是随意殴打他人,若是有预谋的殴打他人,或者其殴打行为不是随意性的,则可能构成故意伤害罪。邻里之间因为纠纷发生的殴打,聚众斗殴中的殴打行为则不能构成寻衅滋事罪。二是追逐、拦劫、辱骂他人,情节恶劣。在旧刑法中规定有流氓罪,寻衅滋事罪是从流氓罪中分离出来的。一般的追逐、拦劫、辱骂他人,不能构成寻衅滋事罪。只有达到情节恶劣的程度才能构成寻衅滋事罪。如在中学,有些男孩比较调皮,在放学后骑自行车追逐漂亮的女生,或者在女生必经的路上拦劫女孩,或者用侮辱性的语言骂女学生。这种行为若没有造成女孩不能正常到校上课,或造成女孩精神受到很大刺激,不能进行正常的学习、生活等情况,达到恶劣的程度,均不能构成寻衅滋事罪。在寻衅滋事中,公然辱骂他人或者捏造事实损害他人人格的行为均是这里的辱骂行为,均不再单独构成侮辱罪或者诽谤罪,因为这种辱骂行为是构成寻衅滋事罪的构成要件。三是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这里也主要表现为一种逞强好胜的心理。这里我们要与抢夺罪和破坏公私财物罪要区别开来。行为人虽然占取他人财物,但没有不法取得的意思,即使财物价值较高,也应该按照本罪来处理。因为这样更能体现对法益的保护,取得较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四是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比如在电影院,行为人出于不良动机,故意弄过的电影无法正常播放,随意丢抛恶物,羞辱他人,或者故意在公共场所找事,影响公共秩序的,均应按照寻衅滋事罪追究刑事责任。但是聚众冲击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或者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的,均按照刑法的相应规定进行处罚,不按照寻衅滋事罪进行处罚。寻衅滋事罪在主观上必须是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破坏社会秩序的后果而希望或者放任这种行为的发生。其行为主要是向公共秩序发出示威,显示其逞强好胜、寻求精神刺激、填补精神空虚的欲望。 
  故意伤害罪,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是指故意非法伤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主观上必须具有伤害他人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伤害他人的行为并且致他人轻伤以上,主体上必须是精神正常年满十六周岁的自然人,客体上侵害了他人的身体健康权。 
  故意伤害罪与寻衅滋事罪二者容易混淆。如何有效地把握二者的区别,正确定罪量刑至关重要。笔者认二者的主要区别主要在以下几个方面: 
  1、主观故意上。故意伤害罪的主观故意是伤害他人的身体健康,希望并且放任这种行为的发生。寻衅滋事罪是故意寻衅滋事,破坏公共场所等社会秩序,并造成公共产所秩序严重混乱。从主观股以上我们可以看出故意伤害罪在主观上必须有伤害的故意,必须是故意使他人身体健康受到损害,伤害的动机是多种多样的,不是使他人的生命受到危害,若是致他人的生命受到危害,则就是故意杀人了。而寻衅滋事罪一般不以伤害他人的身体健康为目的,而是为了寻求一种逞强好胜,耍流氓等行为来破坏社会秩序。 
  2、从行为侵害的对象向上来看,寻衅滋事罪侵害的对象往往是不特定的人,可以是熟人,也可以是陌生人,只是自己看不惯就惹是生非,寻求精神上的刺激来满足自己非正常的心理。在司法实践中,往往有些行为人认为别人说了自己坏话或者做出对自己不好的行为而甚至看不惯别人的行为而不分青红皂白的殴打他人,以发泄自己行中的无名怒火,这种情况下被害人往往不知道行为人殴打自己的真正缘由。而故意伤害的对象往往是特定事情的特定关系人,行为人伤害的对象往往具有特定性,双方往往产生一定的矛盾或者恩怨,一般情况下,行为人与被害人有一定的接触或者交往,而且纠纷往往在伤害发生之前没有得到较好的解决,导致矛盾激化,进而产生了行为人挑起事端,伤害对方,报复对方。由此可见,故意伤害罪的被害人是明确的、特定的。而寻衅滋事罪的对象是随意的,不特定的。 
  3、在客观行为方面。故意伤害所侵害的对象往往比较特定,一般是认识的或有矛盾的人,且在伤害行为实施之前往往有一个准备过程,也就是我们所说的是有预谋的伤害他人。而寻衅滋事往往对对方的人是侵害的对象比较随意,见到某人打某人。如某人酒后无事生非,逞强好胜,见人就打,显示自己大哥的身份,这时行为人只是为了追求其精神刺激,在行为发生时大多是临时起意的,对别人无缘无故的殴打显然是一种流氓作风。也就是说在客观方面,寻衅滋事罪的行为人随意殴打他人的起因往往是因为小事或者根本没有任何原因,行为人是为了寻求精神刺激而无事生非,以一种不是理由的理由随意殴打他人。而故意伤害从行为人实施的手段上看明显具有伤害的故意,伤害他人一般不具有随意性。 
  4、从二者侵害的客体上来说,故意伤害罪侵害的是他人的身体健康权,而不是他人的生命权或者其他权益,侵害的客体比较单一。而寻衅滋事罪侵害的客体相对比较复杂,既侵害了社会公共秩序,有可能还侵害他人的身体健康权,但是寻衅滋事罪以侵害社会社会公共秩序为主要特征。两罪保护的法益是不同的,这也是区分两罪的重要特征。 
  5、从二者所要求的损害结果来看,故意伤害罪要求行为人致使被害人达到轻伤以上的后果(包括轻伤、重伤、死亡三种),否则一般按照治安处罚法的规定进行处罚。而寻衅滋事罪,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寻衅滋事,破坏社会秩序,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随意殴打他人造成他人身体伤害、持械随意殴打他人或者具有其他恶劣情节的;(二)追逐、拦截、辱骂他人,严重影响他人正常工作、生产、生活,或者造成他人精神失常、自杀或者具有其他恶劣情节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价值二千元以上,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三次以上或者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可见寻衅滋事并不要求必须致使被害人轻伤,寻衅滋事一般致使被害人轻伤以下后果,情节恶劣、情节严重是寻衅滋事罪的一个重要的够罪条件。 
  本案,犯罪嫌疑人李某已年满十六周岁,具备完全刑事责任能力,酒后无事生非,在手机店修手机时,要求老板娘先给他办业务并调戏老板娘,遭到老板娘的拒绝和大骂,而后动手随意殴打被害人刘某,致使被害人受轻伤,可见犯罪嫌疑人是酒后在意识不是完全清醒的情况下无事生非,逞强好胜,寻求精神上的刺激,满足其满足耍威风、取乐的流氓动机,造成了恶劣的影响,其行为触犯了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的规定,构成寻衅滋事罪。 
  区分寻衅滋事罪与故意伤害罪在司法实践中还是有一定的难度的,我们要结合全案的情况具体分析一下犯罪嫌疑人的主观动机,行为人的伤害是“有因”还是“无因”,搞清行为的主观方面的真实情况,这样才能结合证据和刑法对故意伤害罪和寻衅滋事罪的规定准确把握,正确定罪量刑,及时惩罚犯罪,维护社会的稳定和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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