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揭贷款购房离婚时应当如何分割?
夫妻双方婚后用共同财产购买的按揭贷款房屋,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一般均等分割,可分割部分是市场价减贷款本金,不应当扣除利息。
不论房产证上是一方的名字,还是双方的名字,均为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一般均等分割,分割时应按房屋的市场价(评估价)计算,而不是按购房合同金额计算,取得房屋的一方要支付对方可分割部分的半价。涉及的贷款,要先将贷款部分减去。比如,一套房子购买价是50万元,首付15万元,贷款35万元,现值60万元(评估价),未还贷款30万元。按以下公式分割,60万元的现值减去30万元贷款等于30万元,30万元为可分割部分,每人可分得15万元。也就是说,由取得房屋的一方付给另一方15万元,取得房屋的一方单独偿还剩余的贷款本金及利息。
利息为何不能在计算可分割的部分时一并扣减?目前,法院判例中出了扣减利息的情况,本律师认为是错误的,计算可分割部分时由市场价减贷款本金即可,不能由未取得房产的一方向取得房屋一方支付未来十年甚至更长时间未发生的利息。 因为,利息是使用贷款本金的借款人需要支出的使用资金成本,在离婚时虽然可以遇见,但在离婚前并未实际发生,取得房屋一方既然愿意承担贷款本金就应当在离婚后支付贷款本金产生的使用成本,贷款人也可以在离婚后提前还贷而不支付任何利息,让另一方承担是极其不公平的。
如坚持在计算可分割部分时扣除贷款利息,有可能会出现负数的情况,因为贷款本金和利息相加有时会超过房屋的市场价,使得未取得房产分文不能分割甚至需要再支付给另一方一部分费用才能平衡,这是悖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