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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公司在追索物业费纠纷中的败诉风险
发布日期:2015-11-02    作者:110网律师
物业公司在追索物业费纠纷中的优势1、物业公司与业主之间存在清晰的合同关系  一般情况下,在业主与房屋开发企业签署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前期物业服务协议》即作为合同附件,得到业主的确认。在业主收房过程中,物业公司也会把签署单独的《前期物业服务协议》、《业主管理规约》等法律文件作为交付的必要步骤。而业主缴纳物业费的相关义务及违反该义务须承担的违约责任等,在上述法律文件中都有清晰的约定。在追索物业费的诉讼中,物业公司的诉求都有明确的合同依据相佐证。
2、业主很难就物业服务存在瑕疵方面取得证据  根据《前期物业服务协议》或《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及《合同法》相关规定,只有物业公司提供的物业服务存在缺陷,才可视为物业公司存在违约行为,业主才可以欠缴物业费的方式予以对抗。但现实中,由于物业公司仅对小区公共区域及公共设施存在维护义务,而并非许多业主所主张的对其房屋质量问题或特约服务承担责任,而且所谓“维护义务”,所指的也是一个过程,存在一定时间上的延续性,其履行或未履行绝非一张照片、一段视频可以简单证明,这就使业主难以向法庭提供足以证明物业服务瑕疵的有效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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