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司法考试法制史复习:法国人权宣言与法国宪法
发布日期:2015-10-30 文章来源:互联网
1.《人权与公民权利宣言》(Declaration of the Rights of Man and of the Citizen)法国革命开始后,国民会议便于1789年8月26日,经过激烈的争论,通过了著名的《人权与公民权利宣言》(简称《人权宣言》)这一划时代的历史性文件,第一次明确而系统地提出了资产阶级民主和法制的基本原则,是建立资产阶级统治的纲领性文件。
《人权宣言》提出的民主法制原则主要有:
(1)宣布人权是“天赋的”,是“神圣不可侵犯的”。宣言第1条明确指出:“人们生来并且始终是自由的,在权利上是平等的。”第2条规定:“一切政治结合的目的都在于保护人的天赋和不可侵犯的权利;这些权利是:自由、财产、安全和反抗压迫。”
(2)确立了“人民主权”、“权力分立”的资产阶级民主原则。规定执政者的权力来自人民,任何团体或个人都不能行使人民没有赋予的权利。而且具体规定:公民有权参加制定法律;有权决定政府的开支、征税的税额;有权要求国家公务员报告工作情况,等等。
(3)提出了资产阶级法制原则。其中主要是:法律是公共意志的表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罪刑法定主义、法不溯及既往、无罪推定以及禁止非法控告、逮捕或拘留等刑法、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
《人权宣言》不仅奠定了法国宪政制度的基础,而且是多部法国宪法的序言。
2.几部有代表性的宪法。法国是资产阶级国家中制宪最多的国家之一,共制定过15部宪法。这是由法国革命后的政治形势和阶级力量对比关系决定的,在这些宪法中最有代表性的是1791年宪法、1875年宪法和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的两部宪法。
(1)1791年宪法。法国革命初期,领导权掌握在君主立宪派手里。他们要推翻封建统治,但又不愿废黜国王,建立共和政体。就是在这种背景下,法国于1791年9月通过了第一部宪法。这部宪法以《人权宣言》为序言,正文由前言和8篇组成。其基本内容是:
以孟德斯鸠的君主立宪和分权思想为指导,宣布法国为君主立宪国,实行三权分立。立法权由选举产生的一院制的国民议会行使,它是最高权力机关。行政权由国王行使,他是行政最高首脑、海陆军最高首长。司法权由选举产生的法官行使。
确认资产阶级的各项权利。宣布取消封建贵族爵位和特权,废除等级制、卖官和官职世袭制,规定了若干公民的自由和权利,肯定了私有财产的神圣不可侵犯。
把公民划分为“积极公民”和“消极公民”。
继续维护法国殖民统治。
这部宪法的制定和实施,结束了法国的封建统治,巩固了资产阶级革命的胜利成果,标志着资产阶级君主立宪制的正式确立。
(2)1875年宪法。1875年宪法是法国历史上实施时间最长的一部宪法。这部宪法最终确立了资产阶级共和制。1875年宪法由三个宪法性文件组成,即《参议院组织法》、《政权组织法》和《国家政权机关相互关系法》。其基本内容是:
宪法规定,议会是立法机关,由上院(参议院)和下院(众议院)组成。两院都有立法权和行政监督权。
宪法规定,总统是国家元首,由参、众两院联席会议选出,任期7年,连选连任。
宪法规定法国实行责任内阁制。内阁是国家的最高管理机关,由议会多数党组成,内阁成员名单由总理提出,以总统的名义任命。
宪法还肯定了拿破仑一世创立的参事院这一国家机构。它既是咨议机关,对立法和行政方面的事务进行咨询;同时又是法国最高行政法院,是行政诉讼案件的终审法院。
(3)战后宪法。“二战”后法国先后制定了1946年第四共和国宪法和1958年第五共和国宪法。这两部宪法在形式和内容上互有差异,反映了各个时期阶级力量的对比关系以及统治阶级内部当权集团和派别的利益。1958年宪法经过四次修改一直实施到现在,是法国现行宪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