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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司法考试宪法复习要点:直接选举的主持机构
发布日期:2015-10-29    文章来源:互联网
1.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乡、民族乡、镇设立选举委员会,主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

2.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的选举委员会受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领导。乡、民族乡、镇的选举委员会受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领导。

3.选举委员会由县级人大常委会任命。选举委员会一般设立主人1人,副主任若干人,委员若干人。选举委员会可下设办事机构,办理选举中的具体事宜。

4. 选举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

(1)划分选举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区,分配各选区应选代表的名额;

(2)进行选民登记,审查选民资格,公布选民名单;受理对于选民名单不同意见的申诉,并作出决定;

(3)确定选举日期;

(4)了解核实并组织介绍代表候选人的情况;根据较多数选民的意见,确定和公布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

(5)主持投票选举;

(6)确定选举结果是否有效,公布当选代表名单;

(7)法律规定的其他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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