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奸案被害人能否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根据《最高法关于适用<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138条规定,被害人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犯或者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物质损失的,有权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因受到犯罪侵犯,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单独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精神损失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从立法本意可看出,只有遭受了物质损失才能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精神损失是不能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也不能单独提起民事诉讼。物质损失的表现形式有两种:人身权利遭受侵犯(如身体被伤害发生的医疗费等)、财物遭到毁坏。
所以,强奸案件中被害人如果身体造成了伤害可以要求被告人赔偿;被害人却不能以精神损害要求赔偿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