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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法院起诉后可以撤诉吗?哪些情况不允许撤诉?
发布日期:2015-10-27    作者:张静律师
1、原告起诉后随时都可以撤诉吗?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律师解答:只要没有宣判的案件,原告都可以申请撤诉。一般只要不影响他人利益的法院都可以准许。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
第十五条 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
 
2、民事案件中哪些情况法院不允许撤诉?
民事诉讼中不准撤诉的情况:
     民事案件适用普通程序已经开庭审理且合议庭已经形成评议意见的,或适用简易程序裁判文书已经制作完毕只待宣判送达的;原告申请撤诉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原告滥行诉权或以败坏他人声誉为目的,恶意诉讼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诉法的意见第161条规定:“当事人申请撤诉……如果当事人有违反法律的行为需依法处理的,人民法院可以不准撤诉……。”结合《民法通则》第58条之规定,当事人撤诉行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裁定不准撤诉:
  1、双方恶意串通撤诉,损害了国家、集体或第三人的合法权益的。如实体法规定违法合同的处理除返还原物或赔偿损失外还要追缴财产,若双方违法,应没收双方所得财产,收归国库。所以若双方恶意串通规避法律责任,从而损害了国家、集体或第三人的合法权益时,理应不准撤诉。
  2、违反国家指令性计划的。
  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4、违反了社会公共利益,不利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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