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司法考试宪法基础知识:地方各级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2015-10-27 文章来源:互联网
(一)性质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是地方各级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是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全国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都是国务院统一领导下的国家行政机关。
(二)组成
1.除乡人民政府外,其余各级人民政府均设职能部门;
2.人民政府由政府的正副职领导人、职能部门的正职、秘书长组成,但是县人民政府不设秘书长。
3.乡级人民政府由正副职领导人组成。民族乡的乡长由建立民族乡的少数民族公民担任。
(三)任期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任期5年。法律 教育 网
(四)职权(略)
(五)工作制度
1.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会议分为全体会议和常务会议。
2.全体会议由本级人民政府全体成员组成。
3.常务会议由政府正副职领导人和秘书长组成,但是要注意县级人民政府不设秘书长。
4.政府工作中的重大问题,须经政府常务会议或者全体会议讨论决定。
(六)工作部门
1.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厅、局、委员会等工作部门的设立、增加、减少或合并,由本级政府报请国务院批准,并报本级人大常委会备案;
2.自治州、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的局、科等工作部门的设立、增加、减少或者合并,由本级人民政府报请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3.县级以上的地方人民政府设立审计机关,地方各级审计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对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负责。
(七)派出机关(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