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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响应政府号召介入市政建设,政府单方取消优惠政策的行为,不属于合同法调整。
发布日期:2015-10-26    作者:孙新律师
【合同法的适用范围】
法人响应政府号召介入市政建设,政府单方取消优惠政策的行为,不属于合同法调整。
【裁判规则】
法人响应政府号召,以向政府书面请示报告并经政府审批同意的形式介入市政建设,政府在不通知法人参加的情况下单方就法人介入市政建设而享有的优惠政策作出决定,法人与政府之间并非民法意义上的平等主体关系,双方亦没有就此形成民事合同关系。因此发生纠纷,尽管双方之间的纠纷具有一定的民事因素,亦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的审理范围。
【规则理解】
法人与政府之间所进行的法律行为是否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的受理范围之判断,可由两部分组成,一是双方是否构成民法上的主体,二是双方之间在进行有关法律行为时是否具有主体上的平等性,而是否具有主体上的平等性是进而决定双方之间的纠纷是否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受理范围的核心。
【行政合同】
一、行政合同的法律特征:
1、行政合同当事人中一方为行政主体;
2、行政合同的内容是基于行政管理目标的实现,具有公益性;
3、行政合同以双方意思表示一致为前提;
4、在行政合同的履行、变更及解除中,行政主体享有行政优益权。
二、行政合同的主要类型:
1、政府采购合同;
2、行政机关委托的科研合同;
3、国家订购合同;
4、行政补偿合同;
5、公益事业建设投资合同;
6、土地等国有资源的使用和开发利用合同。
三、行政合同案件的处理:
1、合同的变更是否在必要限度内;
2、合同的解除是否遵循了正当程序;
3、是否对相对人以合理之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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