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登录        电话咨询
南昌公司劳动仲裁答辩书
发布日期:2015-10-22    作者:110网律师
答辩书
答辩人:江西xx实业有限公司
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抚北888
法定代表人:xxx   职务:总裁。
因申请人xx对答辩人提起劳动争议仲裁[洪劳人仲案字(2015)第2967],现答辩人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如下答辩意见:
一、 答辩人已同申请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答辩人于201526日便与申请人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合同期限自201514日起,为ff部防损员岗位,月工资为3090元,劳动报酬与劳动条件均未低于前劳动合同的约定。申请人自称与答辩人签了三年的劳动合同至201825日,没有同其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说法没有任何事实根据。
二、申请人诉称答辩人擅自将工作时间规定为12小时,并要求申请人如不符合公司要求就自行离职的说法与事实不符。
答辩人因经营需要,并结合ff部特殊岗位(保安)的性质,拟于20156月调整ff部班次,于2015426 日下午召开了有关ff4月份班次调整征询员工意见大会,征询员工对于调整班次及给予加班工资的意见,会上明确提出同意调整班次并认可加班费的员工签字确认,如不同意调整则继续按原班次时间执行,并在3天内向公司反馈自己的意见,否则视为同意班次调整,由公司按征询大会讨论结果执行。申请人参加了征询大会,签字认可了调整意见,会后也没有向答辩人提出任何异议,应认定其同意调整班次和加班费的计划,且调整后的安排符合法律规定。但是51日起,申请人即开始不上班,直至59日提出离职申请,申请人自称答辩人擅自将工作时间规定为12小时,并要求申请人如不符合公司要求就自行离职的说法与事实不符。
三、答辩人与申请人之间的劳动合同已经解除。
201559日申请人在未依照《劳动合同法》提前30天已书面通知用人单位且已连续8天未上班的情况下,以工作环境不适应为由,向答辩人主动提出离职申请,按照公司《员工手册》第十五章4.3.1条连续旷工3天或月累计旷工3天的属于严重违纪,公司可以与其解除劳动关系,但答辩人念在申请人为公司老员工,批准了申请人的辞职申请,双方的劳动合同已经解除。
四、申请人因自身个人原因主动向答辩人申请离职,非答辩人违法解除,答辩人无需向申请人支付经济补偿金。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7条规定和《劳动合同》第6条第7款约定,申请人提出辞职应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答辩人,并及时做好交接工作。因申请人执意离职且并不想与答辩人协商的种种明显表现,答辩人考虑到申请人为公司老员工的情况,尊重申请人的个人意愿批准离职申请,并按照规定向其足额发放3月份的工资。双方的劳动关系系合法解除,不存在《劳动合同法》第46条规定的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
   综上所述,申请人与答辩人的劳动合同已经解除,申请人请求支付经济补偿金也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仲裁委依法驳回申请人的仲裁请求。
    此致
南昌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答辩人:江西xx实业有限公司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九日
相关法律知识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