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律师代理一起企业未按实际工资为员工缴纳社保的工伤案件
案情简述洪某于2015年1月份进入杭州工业园区某企业工作。同年3月份,洪某在操作机器时,左手不慎被压伤,经杭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构成八级伤残。洪某于2015年7月12日提出离职。但由于某企业的原因在洪某受伤前,企业一直按照杭州市的最低缴费基数而非洪某的实际工资为洪某缴纳社保。某企业的这一违法的行为导致洪某的工伤赔偿少了数万元。且工伤休养期间,某企业只是按照洪某的基本工资标准发放。为了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洪某找到了本律师,并委托本律师提起了劳动仲裁。
代理过程
在接受洪某的委托后,陈律师听取了洪某的陈述,仔细分析了本案的案情,详细计算了相关的数据,最终提出仲裁,要求某企业补足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并以洪某受伤前的平均工资标准发放工伤康复期间的工资待遇。
审判结果
由于本案涉及社保部门审核的相关数据,审理期限延期数月,经多次开庭审理,洪某的主张大部分得到支持,最终劳动部门裁决某企业赔偿差额部分多达近十万元。
律师评析
我国的《工伤保险条例》对工伤员工的工伤保险待遇有着明确的法律规定。对于停工留薪工资这一块,法律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所以某企业只支付基本工资的做法的违法的,应当按照受伤前的平均工资标准支付停工留薪工资。
现实生活中,很多企业都是按照最低缴费基数为员工缴纳社保,这样的行为也是不合法的。因此而造成工伤员工工伤保险待遇减少的部分,应由企业来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