款项出借有风险,债权保护需谨慎
2012年,方某以用于发展生产资金周转为由向周某借30万元,借期为一年,周某当日即转款给方某,张某作为保证人。借款到期后,周某多次索要,方某以种种理由推诿,迟迟不按照约定偿还本金和利息。随后,周某将方某起诉至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请求法院判令方某归还借款本金和利息,保证人张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2015年5月28日,江南区法院作出判决,认为周某主张方某返还借款本金30万元有借款收据、存款凭条等予以证明,予以支持。另周某于主债务到期后的6个月内未要求张某承担保证责任,故周某再主张张某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并无依据,对周某的该项主张不予支持。周某接到判决后懊悔不已:“因为考虑到利息比银行高就借给朋友,由于自身对法律不了解,也不清楚保证人的责任如何承担,现在借款人跑了,又无法向保证人主张权利,今后出借款项要吸取经验教训了。”
法官评析:
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之间、自然人与非金融机构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之间,一方将一定数量的金钱包括国库券等无记名的有价证券转移给另一方,另一方到期返还借款并按约定支付利息的民事行为。产生民间借贷纠纷的原因主要有:一是双方有生意来往,或者是亲戚朋友关系,后因借款人还款能力丧失、诚信缺失、双方关系恶化等原因,导致纠纷发生;二是出借人追逐高额利润,只考虑以远远高于同期银行存款利息的方式来收取高额利润,不考虑借款人的偿还能力,导致本金及利息都得不到受偿;三是没有相应的担保或抵押,使借款人还款没有保证;四是借款文书书写不规范甚至没有借款文书,导致文义含糊、不确切,利息约定不明确,借贷双方名字书写不规范,还有碍于双方友好关系,干脆没有任何文书,借款事实存在与否都很难证明。
作为普通百姓,如何预防民间借贷纠纷的发生?一是规范借贷形式。亲兄弟明算账,无论亲朋好友都应书写借条,书写借条时尽量详细、明确,写明借款的支付方式是‘现金支付’还是其他方式,明确约定借款利息,还款期限,逾期还款利息等,让借款人以自有财产提供担保或提供其他担保人,并让担保人在借据上签名捺印。二是担保人信息要详实。民间借贷的担保有保证和抵押,担保人应在借条上签字并明确保证责任及保证期限。另外,借条上应附上借款人和担保人的详细身份信息(如身份证复印件)。
(文中当事人均为化名)
来源:江南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