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买卖中“交钥匙”行为的法律性质及法律后果
我国的商品房的交付必须以办理产权过户为标准,在办理过户之前,即使买受人实际占有该房屋,该房屋的产权仍属于出卖人,而不属于买受人,买受人并不能合同或占有的方式来对抗善意第三人。但是,在商品房的买卖实践中,有一种习惯做法,即所谓的“交钥匙”,对此种行为在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履行过程中具有何种性质、处于何种地位、具有何种法律效果,是一个值得研究的问题。
交房,是履行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关键环节。然而,出于种种原因,交房也是购房者与开发商之间矛盾集中凸显的一个环节。作为一个常识,购房者理应牢记:拿到所购房屋的门钥匙,并不意味着万事大吉。
案例一:一年前,张女士从某开发商手中买下了一套商品房。当时,房屋交接完毕后,张女士欣然领取了新房钥匙。然而,此后的一年里,她却被这套新房折腾得心烦意乱。
原来,自从交房至今,张女士一直没有拿到所购房屋的产权证。这可给她造成了不小的损失。今年年初,张女士本想趁房价飞涨时把房屋出售套现,小赚一把。但由于自己尚未拿到房屋产权证,售房无疑成了一句空话。时隔半年,楼市形势变化,张女士转而打算将房子挂牌出租,希望一段时间内能够实现“以租养贷”,减轻自己和家人的房贷负担。然而,面对好几个已经“相中”房子的租客,张女士却拿不出房产证来证明自己的业主身份。张女士出租房屋的努力,又一次次无奈地告吹了。
忍无可忍,张女士多次找开发商交涉。她认为,开发商迟迟办不出房产证是一种违约行为。而且,这种违约之举已给自己和家人造成了很大的财产收益损失。这个损失,理应由开发商来“埋单”。但开发商的一番话,把张女士给弄糊涂了:按照当时双方的约定,开发商只要依约交房就不属于违约。而一年前,开发商已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内把新房钥匙交到了自己手中。至于开发商必须在多少天之内办出房产证,合同中确实未作具体约定。
交钥匙到底算不算已依约交房?张女士因拿不到房产证而受到的损失,究竟该由谁“埋单”?
张女士的困惑,恐怕不是仅此一家。生活中,许多购房者都有这样的疑问:何谓交房?商品房买卖中,房屋出售方交付房门钥匙的行为,究竟算不算交房?
案例二:王先生与某房地产公司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书》,双方约定由王先生购买房地产公司开发的商品房一套,交付期限为2001年1月15日前。同时,双方约定,双方进行验收交接时,出卖人应当出示《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并签署房屋交接单。逾期交房时,出卖人按总购房款的日万分之四(每天700元)付给买受人违约金。房地产公司于2001年1月12日通知王先生领走了该房钥匙,但直到2002年3月4日才交付《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履行完毕全部交房手续。王先生认为房地产公司延期交房达412天,应承担违约金288400元,将房地产公司起诉至法院。
庭审中,房地产公司认为王先生领取了房屋钥匙,应视为房屋交付已经完成。交钥匙是否等于交房问题成为本案争议焦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3>7号)第第十一条规定,“对房屋的转移占有视为房屋的交付使用,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由此可以看出,在无当事人其他约定的情况下,购房人从开发商处领取钥匙,就可以认为开发商已经交付房屋。
此案的关键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王先生与房地产公司在合同中对诉争之房的交付期限、交付方式及违约责任均作出了明确约定。双方之间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合法,是有效合同。房地产公司虽然于2001年1月12日交付了房屋钥匙,但此后由于没有办理工程验收手续,致使王先生不能正常使用其购买的房屋,故房地产公司以“领取房屋钥匙就视为已完成房屋交付”的辩解,法院不应予支持。房屋的实际交付日期,应以交付《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的日期为准。法院应依据《合同法》作出判决,支持王先生的诉讼请求,由某房地产公司支付王先生违约金288400元。
实践中,有些开发商为了不负延期交房责任,房屋没有竣工,就把钥匙交给了购房人,甚至还能违法办到房产证,但购房人却不能真正的使用所购房屋。购房人不妨可以从本案中学一招。
【姜海武律师说法】
在我国的商品房买卖实践中的“交钥匙”行为,其法律性质及其所产生的法律效力问题,是房地产纠纷案件中一个具有争议的问题。在实践过程中,交钥匙的时间一般由双方当事人在买卖合同中予以规定。这样做,一方面便于买受人尽快占有房屋,便于装修和入住,避免该房屋在领取产权证之前被闲置;另一方面,办理产权证涉及一系列行政行为,对上述行为所需要的时间,出卖人有时也很难控制,为了减轻逾期交房的压力,出卖人一般在合同中会以交钥匙的时间作为其向买受人交付房屋的时间。法律上对此种行为的法律效力是认可的。
交付与所有权的变更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不能够在讨论基于交付所产生的风险问题的时候而把所有权变更的观念搅和进来,否则这样容易使人产生所有权不转移风险就不转移的错误观念。商品房交易中的风险转移时间是商品房的实际占有管领转移的时间,也就是我们通常说的交钥匙,钥匙交付之后,风险就转移了。这种谁占有,谁就承担风险责任的做法,符合谁受益谁承担责任的原理,符合老百姓认为的公平合理的价值观念。具体到实践中的案例,在交钥匙之后,若房屋确实属于是意外毁损,那么此风险责任只能由买房者来承担,若房屋毁损是建筑选址或质量方面等其他非意外原因引起,那么此责任应当由开发商来承担。
交付房屋钥匙不完全等于交房。法律意义上的交房,应包括占有转移和所有权转移。这一方面要求出卖人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使房屋达到合同约定的交付使用条件,并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通知买受人办理房屋交接手续,买受人在通知所确定的期限内办理完毕房屋交接手续的过程;另一方面,完整的交房尚需履行一系列相关的法律手续,如办理并交付房产证等。所以,交钥匙仅属于事实交付房屋,但因其缺少交付房产证这一环节,这种交钥匙的行为,属于不完全交房。
对于房屋出售方办理并交付房产证的时间,如果购房者与开发商之间未作约定,购房者该怎么办?
根据我国有关法律的规定,无论双方在合同中对此有无约定,如果由于开发商的原因导致购房者未能在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九十日内取得房产证的,除开发商和购房者有特殊约定外,开发商必须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这样说来,案例一中开发商向购房的张女士交付房门钥匙后,一年内仍未能办理并交付有关房屋的房产证,其行为已经构成违约。因此,张女士可以据此向开发商主张违约责任。如果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可以按照有关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当然,为避免此类纠纷产生,购房者最好在购房合同中对房屋交付使用的条件及违约责任作出明确约定,这样做,购房者能更有效地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