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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
发布日期:2015-10-14    作者:110网律师
多年的法律工作实践中,姜海武律师总结了离婚案件的三个争议焦点问题:
第一: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
第二:离婚后子女由哪方抚养、抚养费如何支付;
第三:家庭财产如何分割。
这三个问题可能在一个案件中同时出现,也可能只是某一个或者是某两个问
题成为争议的焦点。如何围绕这三个争议焦点打好离婚官司?成了许多当事人及律师重点关注的问题。
这里,我们重点谈一谈如何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
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应当从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夫妻关系的现状和有无和好可能等方面综合分析。根据《婚姻法》的有关规定和审判实践经验,最高法规定了如下方面的具体情况,可以确认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在调解无效时,准予双方离婚:
    1.患有法定禁止结婚疾病的,或一方有生理缺陷,或其他原因不能发生性行为的。
    2.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难以共同生活的
    3.婚前隐瞒了精神病,婚后经治不愈,或者婚前知道对方患有精神病而与其结婚,或一方在共同生活期间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
    4.一方欺骗对方,或者在结婚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结婚证》的。
    5.办理结婚登记后,未同居生活,无和好可能的。
    6.包办、买卖婚姻,婚后一方随即提出离婚,或者虽共同生活多年,但确未建立起感情的。
    7.因感情不和分居已满三年,确无和好可能的。
    8.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又分居1年,互不履行夫妻义务的。
    9.与他人通奸、非法同居,经教育仍无悔改表现,无过错一方起诉离婚,或者过错方起诉离婚,对方不同意离婚,经批评教育、处分,或在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过错方又起诉离婚,确无和好可能的。
    10.一方重婚,对方提出离婚的。
   11.一方好逸恶劳,有赌博等恶习,不履行家庭义务,屡教不改,夫妻难以共同生活的。
    12.一方被依法判处长期徒刑,或其违法、犯罪行为严重伤害夫妻感情的。
    13.一方下落不明满两年,对方起诉离婚,经公告查找确无下落的。
    14.受对方虐待、遗弃,或者受对方亲属虐待,或者虐待对方亲属,经教育不改,另一方不谅解的。
    15.因其他原因导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
如果夫妻双方对以上三个焦点问题,能够协商一致,就可以直接到民政局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手续了,既可以节约费用,又可以节省时间。姜海武律师建议,最好在去之前写好离婚协议,并双方签字,这样把双方的意思表示固定下来,省得双方在民政局办手续时,因为一些枝节问题发生争议,从而避免要几次去民政局才能办妥的尴尬。但是,有近40%的离婚争议,男女双方争议分歧大,不能就离婚协议达成一致,只能聘请律师从中斡旋,直至诉到法院。有些当事人甚至省去了聘请律师这一步,直接到法院进行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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