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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林某某信用卡诈骗案
发布日期:2015-09-22    作者:许谦律师


 
【案件信息】 (2015)松刑初字第1020
【刑事罪刑情节】 可以从轻,缓刑,有期徒刑,罚金,
【赔偿被害人】  家属帮助向银行还本付息
【案件酌定从轻情节】如实供述;赔偿被害人
【犯罪金额】2-3万(不含滞纳金、手续费、复利)
【定罪量刑】信用卡诈骗罪;有期徒刑10月,缓刑1,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
 
【典型案例节录】
  公诉机关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林某某。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林某某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56月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现案件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084月,被告人林某某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松江支行申领得1张信用卡(卡号:xxx),后在透支使用期间超过规定期限透支,透支本金累计人民币27,025.24元不予归还。201311月起,银行以电话、信函等方式进行过多次催收,至案发前仍未归还。
2015220日,被告人林某某在福建省福州市长乐国际机场被公安民警抓获。到案后,被告人林某某在家属的帮助下已结清全部欠款本息。
上述事实,被告人林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松江支行出具的报案书、情况说明、清账通知书及邮寄清单、催收记录、信用卡申请表资料、客户信息、账户信息、交易明细,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松江支行出具的谅解书、信用卡结清证明、交易明细,汇款凭证,公安机关出具的抓获经过,身份信息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恶意透支信用卡,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林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林某某已偿还全部款息,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林某某当庭认罪态度较好且已取得谅解并预缴相应罚金,可酌情从轻处罚。综上,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等,判决如下:
  被告人林某某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已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关联司法解释的规定】
恶意透支,数额在1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应当认定为 “数额较大”;数额在1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的,应当认定为 “数额巨大”;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 “数额特别巨大”。
  恶意透支的数额,是指在第一款规定的条件下持卡人拒不归还的数额或者尚未归还的数额。不包括复利、滞纳金、手续费等发卡银行收取的费用。
  恶意透支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但在公安机关立案后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已偿还全部透支款息的,可以从轻处罚,情节轻微的,可以免除处罚。恶意透支数额较大,在公安机关立案前已偿还全部透支款息,情节显著轻微的,可以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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