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登录        电话咨询
经济性裁员中“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如何界定?
发布日期:2015-09-18    作者:110网律师
经济性裁员中“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如何界定?
【案情简介】
刘某某于2008911日入职深圳某某电子技术有限公司,任职工程师,月薪6500元,每月的10日以银行转账的形式发放上个月的工资。
在经济形势不好的大环境下,深圳某某电子技术有限公司订单锐减,生产经营陷入困境,于是在2014418日作出了裁员决定,然后与工会达成了《公司与工会关于裁员决定的沟通会议纪要》,并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了裁减人员方案,刘某某属于裁减人员,深圳某某电子技术有限公司向刘某某支付了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39000元
刘某某认为深圳某某电子技术有限公司不存在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问题,裁员违法,于是向深圳市南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要求深圳某某电子技术有限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差额39000元。
在仲裁过程中,深圳某某电子技术有限公司提交了2012年度、2013年度及2014年度第一季度的财务审计报告和《公司与工会关于裁员决定的沟通会议纪要》,从财务审计报告可以看出,深圳某某电子技术有限公司2012年度盈利1800多万元、2013年度盈利近170万元,2014年度第一季度处于负盈利状况。刘某某对财务审计报告认可。
【律师分析】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深圳某某电子技术有限公司经济性裁员是否符合“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条件以及程序是否合法。
目前,没有直接界定何为企业“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依据,对于企业的生产经营是否存在严重困难,主要由企业自主提出,法院难以进行实质性审查。本案中,从财务审计报告可以看出,深圳某某电子技术有限公司确实存在利润逐年下降,甚至出现单季度亏损的情形,其提出经济性裁员的方案有事实依据,没有恶意规避法律规定的情形。如果刘某某对财务审计报告有异议,可以申请委托中立的第三方会计或审计机构,对深圳某某电子技术有限公司的财务情况进行审查,但其没有,而是认可。
深圳某某电子技术有限公司提交的《公司与工会关于裁员决定的沟通会议纪要》,证明深圳某某电子技术有限公司在实施经济性裁员前已依法向工会说明情况,并听取了工会意见,而且已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深圳某某电子技术有限公司实施经济性裁员符合法定程序。
【裁判结果】
深圳市南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经审理,作出裁决,裁决:驳回刘某某的仲裁请求。
刘某某不服仲裁裁决,向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经审理,作出一审判决,判决:驳回刘某某的诉讼请求。
刘某某不服一审判决,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作出终审判决,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律师点评】
公司进行经济性裁员,需要对其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举证,本案中,公司提交了财务审计报告用以证明生产经营发生了严重困难,劳动者完全可以在仲裁阶段不予认可该报告并且申请委托中立的第三方会计或审计机构对公司的财务情况进行审查后,但是没有,导致案件从仲裁一直败诉到二审。在劳动纠纷中,对于劳动者来说,其相对于公司来说,无论是知识、经济、地位,都处于弱势,所以在碰到纠纷时应该第一时间咨询律师或者其他法律专业人士,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相关法律知识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