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上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
根据 《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调解无效,应认定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主要指如下情形:
1、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结婚疾病的,或一方有生理缺陷,或其它原因不能发生性行为,且难以治愈。
2、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难以共同生活。
3、婚前隐瞒了精神病,婚后经治不愈,或者婚前知道对方患有精神病而与其结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患精神病,久治不愈。
4、一方欺骗对方,或者在结婚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结婚证》。
5、双方办理结婚登记后,未同居生活,无和好可能。
6、包办、买卖婚姻、婚后一方随即提出离婚,或者虽共同生活多年,但确未建立起夫妻感情。
7、一方与他人通奸、非法同居,经教育仍无悔改表现,无过错一方起诉离婚,或者过错方起诉离婚,对方不同意离婚,经批评教育,处分,或在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过错方又起诉离婚,确无和好可能。
8、一方被依法判处长期徒刑,或其违法、犯罪行为严重伤害夫妻感情。
9.一方下落不明满二年,对方起诉离婚,经公告查找确无下落。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
10.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以上属于法定认定感情破裂的标准,但是实践中,离婚案件的原告,基于很多客观原因很难提出相关证据或者提出的相关证据因不符合“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无法被法院予以采纳,法院由此判决不准予离婚。在没有新情况、新理由的情况下,原告只能在六个月后再次提起离婚诉讼。另外附带说明的是,一般情况下,第二次、第三次起诉离婚,基本上可以获得法院的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