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为危重病人作的遗嘱公证没有录像可以申请撤销吗?
咨询:我父亲90岁了,前几个月重病住院,动了个大手术,我和弟弟轮流照顾。后面弟弟趁我休息的时候,带公证员到病房为父亲做了遗嘱公证,父亲将唯一一套房子留给弟弟,一分钱没有留给我。我觉得很气愤并且不服气,父亲当时病危,神智有可能不清楚,作的遗嘱很可能是违背真实意思的,我想打官司请求撤销遗嘱公证,可行吗?
律师解答:你可以起诉要求撤销公证处该遗嘱公证。录音或录像是为危重病人所做公证遗嘱生效的必要条件。《遗嘱公证细则》第十六条规定:公证人员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证人员在与遗嘱人谈话时应当录音或者录像;(一)遗嘱人年老体弱;(二)遗嘱人为危重伤病人;(三)遗嘱人为聋、哑、盲人;(四)遗嘱人为间歇性精神病患者、弱智者。“应当”即为必须。
完整的录音或者录像是证实公证工作真实合法的必要证据,如果,公证人员在与遗嘱人谈话时没有完整的录音或者录像,而公证处又没有其他证据证实公证工作真实合法,依据《公证程序规则》(司法部令第103号)第63条第五项,该公证遗嘱应当撤销。该项内容为“公证书的内容合法、正确,但在办理过程中有违反程序规定、缺乏必要手续的情形,应当补办缺漏的程序和手续;无法补办或者严重违反公证程序的,应当撤销公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