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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龙华劳动纠纷律师讲解劳务派遣当事人的法律地位
发布日期:2015-09-15    作者:110网律师


劳务派遣关系里面包含三类主体: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及被派遣劳动者。
一、劳务派遣单位
劳务派遣单位是《劳动合同法》所称的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具备合法的劳务派遣资质,才可以经营劳务派遣的业务。
二、用工单位
用工单位是与劳务派遣单位达成劳务派遣协议,接受劳务派遣单位派遣的被派遣劳动者为其提供劳务的单位。它区别于劳动法意义上的用人单位,它与被派遣劳动者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
三、被派遣劳动者
被派遣劳动者是指与劳务派遣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受劳务派遣单位的指派到别的用工单位提供劳务的劳动者。
 
【相关司法解释】
《劳动合同法》
第五十七条 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二百万元;
(二)有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固定的经营场所和设施;
(三)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劳务派遣管理制度;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向劳动行政部门依法申请行政许可;经许可的,依法办理相应的公司登记。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劳务派遣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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