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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伤害罪
发布日期:2015-09-14    作者:110网律师
    2014年10月22日晚8时许,因家庭矛盾,李某纠集陈某等四人到张甲家中闹事,在被阻拦时,李某等人将张甲家中玻璃门窗砸坏并往屋中扔木棍,进入屋中后,李某以要求张甲单挑、摆酒赔礼道歉等理由进行挑衅,双方在言语交锋中,李某等人与张甲及张甲的哥哥张乙发生肢体冲突,张乙拿起家中菜刀将陈某右手手指砍伤,经鉴定陈某的伤情构成轻伤二级。案发后,张乙经电话通知到公安局投案自首。    2015年5月28日县检察院向县法院提起公诉,在诉讼过程中,被害人陈某向县法院提起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被告人张乙赔偿其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共计10万元。    2015年8月19日在县法院开庭审理,辩护人暨诉讼代理人崔静结合本案证据、事实及适用法律发表如下意见:    刑事部分:第一,本案被害人具有重大过错,且该过错行为是本案发生的直接诱因。第二,被告人为激情犯罪,社会危害性小。第三,被告人存在自首情节,到案后又如实坦白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第四,被告人在此之前一贯表现良好,是初犯,偶犯,无前科。    民事部分:被害人对事件的发生负有过错责任,应当减轻被告人的赔偿责任。    2015年8月27日,法院出具判决书,判决如下:    第一,被告人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    第二,被告人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各项损失共计3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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