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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交通事故后如何申请损害赔偿调解?
发布日期:2015-09-11    作者:孙新律师
发生交通事故后如何申请损害赔偿调解?

    对于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争议,当事人可以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发生交通事故后,适用简易程序处理交通事故的,各方当事人当场就可以申请调解;适用普通程度的,应当在收到交通事故认定书或者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维持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的复核结论之日起十日内,提出书面调解申请。     公安机关交管部门在进行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时,按照合法、公正、自愿、及时的原则进行,并采取公开的方式。若当事人要求不予公开的,调解时则不允许旁听。在进行损害赔偿调解时,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及其代理人、车辆所有人或管理人以及公安交管部门认为有必要参加的其他人员可以参加调解过程。     公安机关交管部门在规定的期限内与各方当事人约定调解的时间和地点,并于调解时间三日前书面或口头通知当事人。调解参加人因故不能按期参加调解的,应当在预定的调解时间一日前通知承办警察,请求变更调解时间。     公安机关交管部门对当事人双方进行损害赔偿调解,在以下时间开始进行:     1、造成人员死亡的,从规定办理丧葬事宜的时间结束之日起;     2、造成人员受伤的,从治疗终结之日起;     3、因伤致残的,从定残之日起;     4、造成财产损失的,从确定损失之日起。     调解的期限原则上为十日。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公安机关交管部门制作《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分别送达各方当事人,由各方当事人签字。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共同签字后生效。经调解未能达成协议的,公安机关交管部门终止调解,制作《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终结书》,送达各方当事人。当事人可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来进行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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