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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保险合同解除与保险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有何不同
发布日期:2015-09-11    作者:110网律师
人身保险合同解除与保险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有何不同
近些年,随着人么生活水平的提高,保险业得到迅速发展,其已成为我国几大经济支柱产业之一,而在保险业中人身保险占有相当大的比例,也是实践中较为复杂的一类保险合同纠纷案件。人身保险合同的解除和保险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也成为了律师日常接待咨询中常会碰见的问题。
一、人身保险合同解除的法律后果
人身保险合同的解除是指合同有效期内,当事人依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提前终止合同效力的一种法律行为。而保险合同的解除更常见于当事人依据保险法赋予被保险人和保险人的解除权而发生的。人身保险的保险合同解除的法律后果又是什么呢?
《保险法》第32条规定,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年龄限制的,保险人可以解除合同,并按照合同的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由此可见,保险合同解除的,保险公司应当退还的是被保险人账户上的现金价值。
二、人身保险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
人身保险合同无效是指合同虽已订立,但在法律上不发生任何效力。
人身保险合同的无效包含以下几种情况:(一)投保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二、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未经被保险人书面确认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的;三、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的;四、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五、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六、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
保险合同无效最常见的情形就是订立保险合同时,投保人对被保险人不具有保险利益。人身保险的保险合同无效又会产生哪些法律后果呢?
《保险法》司法解释二第2条明确规定,人身保险中,因投保人对被保险人不具有保险利益导致保险合同无效,投保人主张保险人退还扣减相应手续费后的保险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对于手续费数额存在争议的,由保险公司对手续费计算的合理性来承担举证责任,且扣减的手续费也只能是与投保人过错相对应的手续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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