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登录        电话咨询
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罪立案标准
发布日期:2015-09-09    作者:110网律师
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罪是指对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负有追究责任的国家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等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不履行法律规定的追究职责,情节严重的行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放纵制售假药、有毒、有害食品犯罪行为的; 
2.放纵依法可能判处3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的; 
3.对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不履行追究职责,致使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得以继续的; 
4.对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不履行追究职责,致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或者造成恶劣影响的; 
5.3次以上不履行追究职责,或者对3个以上有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的单位或者个人不履行追究职责的。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对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不履行法律规定的查处职责,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四百一十四条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放纵生产、销售假药或者有毒、有害食品犯罪行为的; 
(二)放纵依法可能判处二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生产、销售、伪 劣商品犯罪行为的; 
(三)对三个以上有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的单位或者个人不履行追究职责的; 
(四)致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或者造成恶劣影响的。
相关法律知识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