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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司考宪法冲刺:宗教信仰自由
发布日期:2015-09-08    文章来源:互联网
(一)含义(《宪法》第36条)

宗教信仰自由,是指公民依据内心的信念,自愿地信仰宗教的自由。其含义包括:

1.有信教或者不信教的自由;

2. 有信仰这种宗教或者那种宗教的自由;

3.有信仰同宗教中的这个教派或那个教派的自由;

4.有过去信教现在不信教或者过去不信教而现在信教的自由。

(二)保障程度

1. 内在自由的绝对保障

宗教信仰作为精神自由,是公民个人的私事,不得非法干涉,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

2. 外在自由的相对保障

国家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破坏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体健康、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

(三)宗教平等性与自主性

1.宗教平等性

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在法律上平等,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

2.宗教自主性

各宗教坚持独立自主自办的原则,宗教团体和宗教事务不受外国势力的支配。宗教团体在友好、平等的基础上开展对外交往;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在对外经济、文化等合作、交流活动中不得接受附加的宗教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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