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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侵权责任法考点:第三人过错
发布日期:2015-09-06    文章来源:互联网
    第三人过错,是指损害完全或者部分是由于原被告之外的第三人过错造成的情形。依据侵权责任法第28条的规定,损害是因第三人造成的,第三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三人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并且第三人与被告不存在任何隶属关系。譬如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在工作过程中造成他人损害,用人单位不能以其工作人员作为第三人,提出第三人过错的抗辩。用人单位应对工作人员造成的损害,承担替代责任。第三人过错可以分为两种情形:

  1.第三人过错是造成损害的唯一原因。在过错责任和过错推定责任场合,被告能够证明损害完全是由第三人过错行为造成的,则免除被告的责任。在无过错责任场合,损害完全是第三人过错造成的,应区分情况判定侵权责任:第一,被告首先承担责任。被告不能以第三人造成损害为由,对原告进行抗辩。譬如国务院关于核事故损害赔偿责任问题的批复第2、9条规定,核事故损害是由于自然人的故意作为或者不作为造成的,营运者向受害人赔偿后,对该自然人行使追偿权。第二,受害人自主选择由谁承担责任。譬如侵权责任法第68条规定,因第三人的过错导致污染造成损害,受害人可以选择向污染者或者第三人请求赔偿;以及侵权责任法第83条规定,因第三人过错导致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受害人可以选择向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请求赔偿,也可以向第三人请求赔偿。第三,第三人承担责任。某些无过错责任情形,完全由第三人造成的损害,由第三人承担责任。譬如我国电力法第60条第2款规定,因用户或者第三人的过错给电力企业或者其他用户造成损害的,该用户或者第三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法律 教育 网

  2.第三人过错是造成损害的部分原因。如果损害是因为第三人过错与原告过错共同导致,应适用与有过错,可以减轻第三人的责任:如果损害是因为第三人过错与被告过错导致,应区分情况判定侵权责任:第一,如果第三人与被告构成共同加害行为、共同危险行为以及需承担连带责任的无意思联络数人侵权,则第三人与被告应对原告承担连带责任;第二,如果第三人与被告构成需承担按份责任的无意思联络数人侵权,则第三人与被告应对原告承担按份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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