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司法考试行政法复习指导:行政复议指导和监督
发布日期:2015-09-06 文章来源:互联网
《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规定的主要措施包括:第一,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行政复议工作责任制,将行政复议工作纳入本级政府目标责任制。第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职责权限,通过定期组织检查、抽查等方式,对所属工作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工作进行检查,并及时向有关方面反馈检查结果。第三,行政复议期间行政复议机关发现被申请人或者其他下级行政机关的相关行政行为违法或者需要做好善后工作的,可以制作行政复议意见书。有关机关应当自收到行政复议意见书之日起60日内将纠正相关行政违法行为或者做好善后工作的情况通报行政复议机构。行政复议期间行政复议机构发现法律、法规、规章实施中带有普遍性的问题,可以制作行政复议建议书,向有关机关提出完善制度和改进行政执法的建议。第四,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机构应当定期向本级人民政府提交行政复议工作状况分析报告。第五,下级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及时将重大行政复议决定报上级行政复议机关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