拐卖智障女以获利 两被告人均获刑并罚金
拐卖智障女以获利 两被告人均获刑并罚金
近日,湖南省祁阳县人民法院就被告人王国华、聂福兰拐卖妇女罪案作出判决,两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12年和6年,并各处罚金5000元人民币。
2014年,被告人王国华与被告人聂福兰相识。2015年1月2日,被告人聂福兰将被害人蒋某某诱骗至祁阳县白水镇喜善村4组被告人王国华家中,并将蒋某某介绍给王国华做老婆,王国华认为蒋某某有精神病不同意。随后,二被告人商量将蒋某某卖给他人以获利。后二人将蒋某某卖给李端生,李端生父子也认为蒋某某是精神病人不同意。期间,被告人王国华采取暴力手段把蒋某某奸淫。同年1月6日,被告人聂福兰提议把蒋某某带到云南去卖,被告人王国华也同意。同月10日,二人将蒋某某带至云南省昌宁县联系买主未果。同月15日,被告人聂福兰、王国华在祁东县白地市镇汽车站被民警截获。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国华、聂福兰以出卖为目的,将智力低下的妇女蒋某某从祁阳县大忠桥镇拐骗至云南省昌宁县,其行为已构成拐卖妇女罪,其中被告人王国华在拐卖妇女过程中奸淫被拐卖的妇女,其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在共同犯罪过程中,被告人聂福兰、王国华均起了主要作用,均系主犯。据此,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