草垛起火村委会成被告 未尽义务管理人应担责
草垛起火村委会成被告 未尽义务管理人应担责
2014年11月,王强堆放在自家草场上的草垛突然起火,损失逾万元。经消防部门鉴定,引发火灾的原因是位于稻草垛旁的垃圾箱内产生明火,蔓延到了草垛。垃圾箱由村委会管理,王强向村委会索赔遭拒,一纸诉状将村委会告上法庭。王强认为,垃圾箱由村委会管理,摆放位置也是其定的,故村委会理应进行赔偿。
村委会觉得委屈,相关负责人认为,垃圾箱是为了方便村民生活放置的,不具有营利性质,且垃圾箱本身并不能产生火源,肯定是有人向垃圾箱内丢弃了火种,王强应向侵权人主张权利。
近日,法院审理后,判令村委会向王强赔偿相关损失4000元。
承办法官表示,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宾馆、商场、车站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管理人或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这起火灾显然系第三人的不当行为引发。村委会作为垃圾箱的管理者,在垃圾箱内杂物着火时未能及时采取扑救措施,从而引发王强的稻草垛着火,村委会存在一定的防火过失,也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