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时,彩礼可以要求退还吗?
彩礼是一方为与另一方在将来能缔结婚姻关系而为的赠与,也就是说当事人送彩礼的直接目的是结婚,是有目的的赠与。自周礼将“纳彩”定为婚姻缔结的法定程序后,彩礼这一古老风俗一直延续至今。如今彩礼虽然不是缔结婚姻的必备要件,但这一风俗在农村地区仍十分流行,并引发了大量的社会矛盾。如果双方未能缔结婚姻,那么赠与彩礼的前提不复存在,根据公平原则似乎只有将财产恢复到订立婚约前的状态才能体现公平合理。然而,在现实生活中许多男女青年虽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却事实上同居。此时若男方始乱终弃,要解除婚约,应权衡双方利益,本着保护妇女、保护弱者的原则,在彩礼返还数额上应酌情减少。在司法实践中也存在这样的情况,双方已同居多年,男方要解除同居关系,以未办理结婚手续为由要求返还彩礼。此时如果全额返还男方彩礼,对女性明显不公平,使得女性用青春换取的“婚姻”变得没有任何价值,没能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离婚彩礼适当返还比较符合我国现行的司法现状和当前现实社会生活,也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的基本原则和立法精神。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也就是说,给付彩礼后双方未同居生活的,原则上收受彩礼一方应当返还彩礼;如果双方已经同居生活后才解除同居关系的,原则上收受彩礼一方不再返还彩礼,除因给付彩礼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之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