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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佛山法院打官司房产价值评估程序
发布日期:2015-09-03    作者:张静律师
房地产估价司法鉴定,其鉴定全过程可分为接受鉴定委托、收取鉴定费用、实施鉴定过程、得出鉴定结论、鉴定结论质证、鉴定结论复核六个阶段。 
  1、接受鉴定委托 
  鉴定机构需在了解案情的基础上初步评估鉴定风险,并根据自身的独立性及能力考虑是否接受该委托;然后与法院等委托机关签订业务协议。
  2、收取鉴定费用 
  3、实施鉴定过程 
  鉴定项目小组进行仔细的现场勘察和市场调查工作,运用科学的估价方法,进行分析和测算。若根据现有资料不能形成结论而需向当事人补充证据时,需按法定程序办理,即通过法院或仲裁机构向当事人取证,保证收集证据的公正和真实;最后获得充分、适当的鉴定证据,并得出令人信服的鉴定结论。 
  4、得出鉴定结论 
  5、鉴定结论质证 
  在司法鉴定结论质证方面,目前我国三大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已经有了一些具体规定。但据有关专家分析,在目前的司法实践中司法鉴定人能够出庭作证的比例一般不会超过5%。然而,事实上,任何鉴定结论都是专业技术人员的识别活动,同其他言词证据一样,任何鉴定结论也都存在错误与虚假的可能,任何鉴定人出具的鉴定结论也都应当接受当事人的质证。估价机构应当强化估价师的出庭意识,实现鉴定结论的证据价值,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但目前大多数估价师对出庭质证的程序都不太熟悉,有些估价师难以适应法庭质证的紧张气氛。因此估价机构平常要注意加强这方面的培训,提高估价师个人素质,确保鉴定质证工作正常进行。 
  6、鉴定结论复核 
  我国司法鉴定实践中存在的一个主要问题即重新鉴定申请权的无限制行使,导致同一问题反复鉴定。从房地产估价行业现状看,各地一般都成立了房地产估价师协会,估价机构遇有当事人对鉴定结论不服,要求申请重新鉴定的,可以建议法院要求当事人向当地房地产估价师协会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结论复核,避免多个估价机构对同一估价对象反复鉴定后,鉴定结论不一致而影响法院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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