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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佛山几十年前的宅基地证还有效吗?
发布日期:2015-09-03    作者:张静律师
咨询:我有一本1952年颁发的农村宅基地证书,请问现在是否还具有法律效力?
  律师解答:第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1950628日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1950630日中央人民政府主席毛泽东发布命令公布施行)第三十条规定:“土地改革完成后,由人民政府发给土地所有证,并承认一切土地所有者自由经营、买卖及出租其土地的权利。”就是说,这时的土地属于农民私人所有,宅基地自然也属于私人所有,其证书自然也是所有权证书,而不是土地使用权证书。
 
第二,1962927日中共第八届中央委员会第十次全体会议通过的《农村人民公社条例修正草案》(又称“六十条”)21条规定:“生产队范围内的土地,都归生产队所有。生产队所有的土地,包括社员的自留地、自留山、宅基地等等,一律不准出租和买卖。”自此以后,农村宅基地所有权与使用权相分离,其中,所有权归生产队,使用权归社员。这种土地权利制度得到了1975年《宪法》的确认。因此,你手里保存的1952年颁发的宅基地证书,就没有法律效力了。但是,这个证书具有巨大的收藏价值,建议好好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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