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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阳县法院技术室成功调解一起健康权纠纷案件
发布日期:2015-08-29    作者:马家强律师
宁阳县法院技术室成功调解一起健康权纠纷案件
原标题:技术室成功调解一起健康权纠纷案件 来源:宁阳县法院
  今年以来,技术室认真贯彻落实全省法院司法技术管理工作会议精神,在委托工作中增设调解程序,根据委托鉴定事项对案件进行审查分类,并把调解贯穿于委托工作的全过程,努力追求办案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近日,成功调解一起处于司法鉴定阶段的健康权纠纷案件。
  原告宁某某系被告某建筑安装工程公司的雇工,20131122日,在为被告所承建的一起工程务工时,左眼受伤,后起诉至我院要求被告赔偿其伤残补助费、后续治疗费、误工费等共计13万余元。原告起诉时自行委托宁阳某司法鉴定所对其左眼伤情进行了鉴定,鉴定结果为构成八级伤残。案件审理过程中,因原告据以起诉的鉴定结果系其自行委托鉴定机构做出的结论,不符合证据要求,被告申请再次对原告伤情进行鉴定。技术室受理申请后,于20148月通过摇号抽取的方式委托泰安某司法鉴定所进行鉴定。鉴定过程中,原告极不配合鉴定所工作人员工作,以摇晃脑袋等行为妨碍工作人员检验其伤情,导致鉴定工作无法进行,最终泰安某司法鉴定所将该案退回我院。今年2月,为使案件审理尽快得到推进,技术室又委托肥城市某司法鉴定所对原告伤情进行鉴定,鉴定过程中原告故技重施,导致鉴定工作再次陷入僵局,眼看案件又要被退回。
  与此同时,技术室干警发现此案有较大的调解可能性,于是本着节约司法资源、实现案结事了的目的,开始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他们先是利用被告的公司身份,以及不想在此案上耗费更多时间、精力的心理,把调解重点放在了被告身上,经过介绍原告家庭困难情况,耐心细致地做思想工作,被告终于同意给予原告一定的经济补偿。随后,他们又开始对原告进行说服教育,经过多次促膝长谈,原告同意了被告提出的赔偿数额,最终促成了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由被告补偿原告损失22000元;原告收款后即行撤诉,此后互不追究责任。
  至此,一件历经三次鉴定,且可能仍然无法得出鉴定结论,影响案件进展的健康权纠纷,在技术室干警的巧妙调解下得以圆满化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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