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太公园中溺水身亡公园承担10%赔偿责任
[案情回放] 2011年7月21日早晨,手脚行动不便的蔡某进入宝山某公园休憩,曾先后与公园工作人员马某、朱某交谈过。交谈中,蔡某讲到“生病很苦,生不如死”。此后,蔡某独自一人到公园亲水平台北侧休息亭休息。7点45分,公园工作人员发现在湖面上有红色物体漂浮在水面上,人脸朝下,一动不动,遂拨打110报警电话,随后蔡某家属也赶到现场,进行打捞,公安机关认定蔡某系溺水死亡,排除他杀。 蔡某的家属认为,公园在湖边并未装置护栏,也无警示性标志,对蔡某的死亡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令公园管理方承担死亡赔偿金等费用共计235404元。公园的管理方则认为蔡某的死亡系自杀,不需承担赔偿责任。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对证据进行审查后认为,无充分理由证明蔡某系自杀,对公园管理方认为蔡某是自杀的抗辩意见不予采纳,判决由公园管理方承担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的10%以及律师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75013元。 判决后,蔡某的家属不服,提起上诉:要求改判公园管理方承担30%的赔偿责任。[以案说法]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公园在湖边设置了警示牌,亲水平台边缘设置了警戒线,尽到了安全提示的义务。事件发生后,公园的工作人员在第一时间拨打110报警电话的行为在本事件的处理中并无不当。但在巡视制度方面,公园的管理人员王某曾经陈述:“公园的安全员只有我一人,我半个小时到一小时到公园内巡视一次,事发前巡视了两次,分别为6点和7点。我们巡视的时间不固定,忙时少看点,闲时多看一点”。根据这些陈述,法院认为,公园只有一名安全员,既负责园内的巡视,又负责水面巡视,闲时多巡查,忙时少巡查,在履行巡查职责方面存在瑕疵,具有一定的过错。故原审法院判决由公园管理方承担10%的责任是正确的,遂维持原审法院判决。[法辞典]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八条 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六条 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第三十七条 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 ……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造成严重后果的,人民法院除判令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外,可以根据受害人一方的请求判令其赔偿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第十条 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根据以下因素确定:(一)侵权人的过错程度,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二)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三)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四)侵权人的获利情况;(五)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六)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 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