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及举证责任分配
1997年年初,梁某(男)和王某(女)经过熟人介绍相互认识,两人在相处半年时间后,感情基础日渐稳定和深厚;于是,两人于1997年8月到民政局登记结婚。然而结婚后,彼此的缺点逐渐暴露,经常因为生活琐事生气、打架,感情破裂,遂于2005年起诉离婚。在离婚诉讼过程中,梁某提出其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曾经以自己名义对外举债12万元用于夫妻共同生活,认为该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要求王某与其共同承担。法庭审理中,刘某提供了共计12万元的书面借据,同时证人梁某某(梁某的妹妹)等四人也出庭作证。但是王某对于该债务予以否认。那么,该债务的性质到底是夫妻共同债务还是个人债务呢?对于该债务的真实性的举证责任由谁承担呢?
律师说法
北京盈科(武汉)律师事务所的彭律师认为:在涉及夫妻双方共同债务分担关系时,应该由配偶举债方承担举证责任,这也是与我国民事诉讼法“谁主张,谁举证”的立法精神相一致的。但是本案中梁某没有充分证据证明该笔借款是基于夫妻合意或者是用于夫妻共同生活。虽然梁某提供了部分债权人当庭证言及借据,但是证人都是丈夫梁某的亲属或邻居,与梁某有利害关系;加之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两人一直都在做生意,经济上很富裕,对外有债权;再者妻子王某对此12万元的债务不予认可。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41条、第37条、第17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64条的规定,法院判决驳回梁某的此项诉讼请求。笔者认为,法院的做法符合我国法律规定,对于书证和人证没有采取迷信态度,而是对其进行合理客观地判断,结合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关系,夫妻双方的经济状况等诸多因素,最大程度上避免了一方伪造虚假债务的行为,保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本文由彭功平律师团队整理编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