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试民法冲刺精讲:物件损害责任
发布日期:2015-08-26 文章来源:互联网
1、物件损害侵权的归责原则:过错推定原则。
2、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的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侵权责任法》第85条)
举例:房屋所有人与广告公司承揽安装广告牌的案例:安装过程中,广告牌坠落侵权责任与安装一段时间后由于当初安装不牢固坠落侵权责任的差别。
【例题】甲、乙、丙按不同的比例共有一套房屋,约定轮流使用。在甲居住期间,房屋廊檐脱落砸伤行人丁。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2009年卷三第54题,多选)
A 甲、乙、丙如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应对丁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B 丁有权请求甲承担侵权责任
C 如甲承担了侵权责任,则乙、丙应按各自份额分担损失
D 本案侵权责任适用过错责任原则
答案:ABCD
解析:本题考核按份共有的责任承担及其特殊侵权的规则原则。
《民法通则》第126条规定,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它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据此可知,对于建筑物发生脱落致人损害的,它的所有人或管理人承担过错推定责任。过错推定责任仍以过错作为承担责任的基础,它不是一项独立的归责原则,只是过错责任原则的一种特殊形式,因此,D项正确。
另外,《物权法》第102条规定,因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产生的债权债务,在对外关系上,共有人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第三人知道共有人不具有连带债权债务关系的除外;在共有人内部关系上,除共有人另有约定外,按份共有人按照份额享有债权、承担债务,共同共有人共同享有债权、承担债务。偿还债务超过自己应当承担份额的按份共有人,有权向其他共有人追偿。据此可知,按份共有对共有物产生的债务责任上,对外承担的是连带责任,对内才按份分担。本案中,甲乙丙虽然按份共有一套房屋,但是对该房屋对第三人造成的侵权,甲乙丙对外承担连带责任。受害人丁有权选择他们中任何一人承担责任,也有权同时选择他们三者一起承担责任。如果甲承担了侵权责任,则可以根据法律的规定向乙丙追偿,让他们按照各自的份额分担应有的损失。因此,ABC项也正确。
3、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的侵权责任:针对“豆腐渣”而设,“楼倒倒”、“楼脆脆”、“楼歪歪”(《侵权责任法》第86条)
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法律 敎育 网
因其他责任人的原因,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其他责任人承担侵权责任。
4、高空抛物的侵权责任: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侵权责任法》第87条)
5、堆放物倒塌造的侵权责任:堆放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侵权责任法》第88条)
6、在公共道路上堆放、倾倒、遗撒妨碍通行的物品的侵权责任: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堆放、倾倒、遗撒妨碍通行的物品的行为人承担的是无过错责任;道路管理部门承担的是过错责任。(《侵权责任法》第89条)
7、因林木折断的侵权责任:林木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侵权责任法》第90条)
8、地面施工的侵权责任: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施工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过错推定原则。(《侵权责任法》第91条)
9、窨井等地下设施的侵权责任:管理人不能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侵权责任法》第91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