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民间借贷司法解释9月1日施行
民间借贷过程中,立下借据必不可少。借据上的基本信息要全,包含出借人(即债权人、债主)、借款人(即债务人、欠款人);还要约定还款期限和钱款的用途。如果钱款是从银行借出后又高利出借给别人,或从事违法犯罪行为,借贷行为是不受法律保护的,一旦借款人还不上钱,债主也很难通过法律途径追讨。如果在借贷过程中还有其他人,要说明其身份,是见证人还是担保人,不同身份须承担不同法律责任。
最受关注的有关利息约定的情况,依据司法解释,双方约定的利息年利率未超过借款总额24%,利息完全受法律保护,借款人若违约拒绝支付,出借人可起诉追讨。若年利率高于借款总额36%,则高于36%的部分不受法律保护。
对于民间借贷年利率高于借款总额24%、但未超过36%的,未超过借款总额24%的这部分利息,受法律保护;超过借款总额24%的这部分利息,可依据借贷双方的约定来履行,如果出现争议,借款人已经支付利息的就不能要求返还,若还没有支付利息,出借人也不能要求再支付。
欠款还清后,借据等要及时收回,可立下已偿还欠款的有关字据,但不能有歧义。比如写明某人“还欠款”多少元,既可理解为已经还款,也能认为是仍有欠款,有关事项务必约定清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