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名买房律师对一起借名买房案例的分析点评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及避免不必要纷争,以下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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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介绍:
王美娇和郭海洋是同事,二人关系很好。郭海洋和周东武是夫妻关系。周东武因购房资格问题,于2003年3月4日与王美娇签订了一份《协议书》,内容为:“王美娇为了帮助周东武在北京市朝阳区东坝某小区的经济适用住房一套,经双方协商达成协议如下:1、乙方(周东武)以甲方(王美娇)的名义在北京市朝阳区东坝某小区购买经适房一套,(地址为:朝阳区东坝XX小区5号楼301室),房屋建筑面积100平方米,总价款55万元,购买此房的全部费用由乙方一次性付清。2、甲方自愿为乙方提供身份证使用,购房的一切手续以甲方名义办理,待房产证办法后,甲方及时以转让的方式无任何条件的将此房产权转让给乙方,并办理过户手续。转让时的手续费等相关款项由乙方负责。”
2003年5月22日,周东武以王美娇的名义购买了位于北京市朝阳区东坝的诉争房屋一套,建筑面积100平方米,价款55万。合同签订后,周东武支付了全部购房款,并在2004年5月搬入了诉争房屋居住。
后来双方关系恶化,王美娇于2013年4月22日将郭海洋告上了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诉求法院判处周东武搬离诉争房屋。法院认为双方应先确定协议书的效力和借名买房行为所产生的相关权利义务,而后在解决腾房问题,驳回了王美娇的诉讼请求。
2014年3月2日,王美娇又将周东武告上法院,请求法院确认双方之间在2003年3月4日所签订的《协议书》无效。
法院依法对案件进行了受理。
审判结果: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判决:
确认二零零三年三月四日原告王美娇与被告周东武签订的《协议书》无效。
借名买房纠纷处理专业律师靳双权点评:
靳双权律师认为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出于信任而借名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案例,双方因出于信任,通过借名买房的方式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本案中,双方所签订的合同因违反了经济适用住房的相关规定及相关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因经济适用住房属于国家保障无住房或住房有困难的人民群众而推出的政策性商品房,具有保障性、专属性,上市交易需满足相应条件及政策,因而双方之间的借名买房合同因违反了国家的政策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而无效,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
靳双权律师认为,被告可以以双方之间签订的借名买房协议无效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反诉或者另行以此为诉由提起诉讼,要求原告返还购房款并赔偿相应的房屋增值损失。这是因为,根据我国《合同法》第五十八条之规定:“合同被撤销或变更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予以返还;没有必要返还或不能返还的,应折价补偿。有过错一方应赔偿对方因此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根据上述法律规定,若被告请求法院判令原告赔偿相应的增至损失及返还房款的话,法院应当会予以支持的。可惜由于被告缺乏专业知识且没有聘请专业律师,导致了自己的损失,实属可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