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郑民间借贷纠纷律师
【基本案情】
1996年被告张XX向原告于XX借款60000元,到1998年2月8日被告张XX归还18940元,下欠41060元,并承诺1998年5月份还清。原告于XX自己或委托他人一直向被告张XX催要下欠款项,被告张XX没有归还借款。
【法院判决】新郑市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一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张XX归还原告于XX41060元及利息(利息自1998年6月1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还清之日止),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完毕。
【邹超律师解读】
公民之间的合法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原告于XX与被告张XX之间的借贷关系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为合法有效的民间借贷关系。原告于XX依约向被告张XX提供了借款,履行了自己的义务。被告张XX归还了部分借款后,剩余部分拒不归还,是拒绝履行自己的义务,应承担归还借款的民事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一百二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被告张XX承诺在1998年5月份还清而没有归还,于XX请求的利息部分,应自1998年6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还清之日止。
【温馨提示】郑州律师邹超提醒:民间借贷风险大,借款的回收往往有很大的变数,所以在借款前应当对借款人的还款能力做详细的调查。涉及金额较大的借款,最好请专业的律师出具风险法律意见,并起草借款合同,有利于产生纠纷时进行维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