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之间忠诚协议的效力
帅某(男)与周某(女)准备登记结婚,由于帅某属于高大帅型,周某担心其结婚后会变心,遂要求帅某写下一份保证书,内容为:帅某自与周某结婚后,保证不得和任何女人发展为情人关系,也绝不能为别的女人与周某提出离婚,如果出现出轨行为或者因此提出离婚,帅某名下的房子全部归周某所有,并赔偿周某精神损失费100万元人民币。此保证书帅某看后并无异议,签字确认。婚后双方过的幸福甜蜜,无奈好景不长,某日帅某出轨的行为还是被周某发现,周某伤心欲绝。后,周某起诉,要求与帅某离婚。
法院经审理认为,帅某的行为导致夫妻感情破裂,应准予离婚。帅某写下的保证书,应视为帅某向周某作出的不履行夫妻忠实义务时给周某的承诺,承诺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因此,对帅某具有法律约束力。法院最终支持了周某的诉讼请求。
二、案例解读
根据《婚姻法》第四条规定:“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家庭成员间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夫妻间应相互忠实、互相尊重只是一种倡导性条款,而不是将其作为夫妻的实体权利义务予以确认。夫妻间一方单独以他方违反忠实义务为由提起诉讼的,法院不能予以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但是本案中,帅某与周某之间的保证书,是帅某真实意思的表示,具有法律效力,因此,周某可以以此保证书的内容要求帅某履行。
和谐社会需要人与人和平相处,互相友爱。夫妻之间更应当相互忠实、互相尊重。为了满足自己自私自利的行为,忽视他人的合法利益,违背了和谐社会的基本要求。因此,爱护小家就是爱护大家,呵护家庭里的每一位成员,我们的生活才会幸福美满!
陈菁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