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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应如实向律师陈述案情,如同患者应如实向医生陈述病情
发布日期:2015-08-17    作者:李诗怀律师
当事人应如实向律师陈述案情,如同患者应如实向医生陈述病情
中医讲究“望闻问切”,其中的“问诊”,其实,西医也同样注重。患者的病情、症状,有关疾病发生的时间、原因、经过、既往病史、家族病史、患者的病痛所在,以及生活习惯、饮食爱好等与疾病有关的情况,药物过敏史,曾经的治疗过程,等等,均要通过询问患者或其陪诊者才能初步了解,以便有针对性地进行检查和治疗。正因为如此,患者就应该如实向医生陈述病情。而因为患者未如实陈述病情、甚至隐瞒病情导致误诊的情况,也并不鲜见。
同样的道理,当事人委托律师时,如实向律师陈述案情,也非常重要。
我曾接过这么一个“奇葩”的人所委托的一个案件。一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是个女的,还是我的老乡,找到我,请我代理其公司的一个销售合同纠纷案件,称:对方公司购买其电缆,已经安装完毕,也已经投入使用了,尚拖欠货款10多万,决定委托我起诉要求对方公司支付货款。我问:“对方拖欠货款而拒不支付的理由是什么?”她说:“他们就是想让我给打折,我没同意,所以对方索性就不付了。”既然是这么个情况,我给她分析案情:对方拒绝付款是没有任何正当理由的,而对方已经将电缆安装完毕并投入使用,视为电缆质量是没有任何问题的,因此理应支付货款。于是,接下了这个案件。
开庭前一天,这个老乡,这个女法定代表人,给我打电话,问我的属相是什么。我觉得很诧异,又不是安排相亲,问什么属相呢?!她解释说:找了个大师,让大师算算我这个属相明天开庭是否会顺利。原来如此!够奇葩吧?简直把我雷的外焦里嫩,真是闻所未闻!心里想着我的属相不合才好,那样明天就可以想干嘛干嘛去。然而她随后说,大师说了,我的属相没有问题。真不知道,我是应该觉得幸运、还是不幸。
接下来的庭审,可以说是一波三折、新的状况不断出现,都是她从未向我提及的。令人出乎意料、措手不及、疲于应付。先是:对方主张该电缆有质量问题,并提交了一鉴定机构的检验报告。我应对:该检验报告是对方私自单方委托鉴定机构所做的,我方不予认可;况且,《合同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买受人应当在发现或者应当发现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合理期间内通知出卖人。买受人在合理期间内未通知或者自标的物收到之日起两年内未通知出卖人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因此,退一步讲,假使该电缆质量有问题,那么,买受人也应该在发现或应该发现质量问题的合理期间内(安装完毕后)及时通知我方,但是,实际上,对方从未、而且至今未向我方反映过电缆有质量问题,因此,完全可以视为电缆没有质量问题。这一回合,没有任何问题,尽管是临场应对,但漂亮过关,我方依然占据绝对优势地位。
但是随后,对方提出,安装后发现电缆质量问题后,当即向我方提出了。并提交了我方这个法定代表人给他们的邮件、手机短信;现场出示了手机短信、现场演示了进入邮箱查看邮件;邮件、短信的内容是:我方这个法定代表人曾承诺他们,可以给他们打折,并更换有问题的电缆。我当庭问她:是否发了这些邮件和短信?她说:没有。对方于是提交了他们双方所签订的电缆买卖合同,买卖合同中显示,邮件的发件人地址、手机短信的发信人号码,均为我方的这个法定代表人的。她于是予以了承认。我发表意见称:我方所发出的邮件、短信,并不表明我方认可了电缆的质量问题;而是,针对对方提出的所谓的质量问题,我方为了尽快收回货款、回笼资金而迁就对方,委曲求全,愿意更换他们所称的所谓的质量问题电缆,仅此而已。足以表明我方解决问题的态度和诚意,但是,对方至今未回复意见,且继续使用电缆至今。
紧接着,对方又提出:我方提供的电缆不符合双方买卖合同中关于电缆品牌的约定,是假冒伪劣的;我方当初与其签订合同时所出示的电缆厂家的委托书也是伪造的,并提交了电缆厂家的声明……我又问她,是否是这个情况,各位,您猜她是怎么说的?
再接下来,对方提出再次对该电缆进行鉴定的申请,办案机关已经受理了鉴定申请,正委托鉴定机构进行鉴定。
事已至此,就等着鉴定结论,看她的造化吧,也不知道她再去找大师有没有用。
从上面的这个案子,看出来当事人如实向律师陈述事实真相的重要性了吧!至于把对自己不利的因素告知律师了,是否律师会泄露出去,这个担心,大可不必有。用人不疑、疑人不用;况且律师的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也要求律师有保密的义务。而且,最关键的是,唯有如实告知律师事实真相,律师才可以做到心里有底,才可以在事先有针对性地做好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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