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司法考试商法知识点:股份回购请求权
发布日期:2015-08-17 文章来源:互联网
1.有限责任公司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法定条件下,股东要求公司收购股权)
(1)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有营利而不分配,因为公司具有盈利性,需要向股东分配;)
(2)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重点掌握)法律教 育网
(3)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
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六十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1诉讼的前置程序:股东和公司协商;2,股东的诉权)
2.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公司应当收购,但股东没有诉权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