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司考法理学:立法程序
发布日期:2015-08-17 文章来源:互联网
一、科学立法,加强立法的系统性:编制立法规划、立法年度计划
1.常委会工作机构负责编制,立法规划、立法年度计划。
2.委员长会议通过并向社会公布,民主立法,广泛征求建议。(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
3.国务院编制本年度的立法工作计划,应当与常委会的年度立法计划相衔接。(第六十六条)
二、科学立法,提出法律草案要具体、明确
提出法律的,法律草案的说明应当包括制定或者修改该法律的必要性、可行性和主要内容,以及起草过程中对重要分歧意见的协调情况。(第五十四条)
三、科学立法:防止立法推诿,加强立法的科学性、具体明确性
法律规定明确要求有关国家机关对专门事项作出配套的具体规定的,有关国家机关应当自法律施行之日起一年内作出规定,法律对配套的具体规定制定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六十二条)
四、科学立法:重视立法系统性,防止不同法律的矛盾损害法律权威
1.法律草案与其他法律相关规定不一致的,提案人应当予以说明并提出处理意见,必要时应当同时提出修改或者废止其他法律相关规定的议案。
2.法律委员会和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法律案时,认为需要修改或者废止其他法律相关规定的,应当提出处理意见。(第六十条)
五、科学立法:加强立法评估,重视立法前、实施后的社会效果
1.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通过的法律案,在法律委员会提出审议结果报告前,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可以组织开展评估工作。
评估情况由法律委员会在审议结果报告中予以说明(第三十九条)
2.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考虑法律实施效果。
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工作机构可以组织评估,评估情况应当向常委会报告。(第六十三条)
六、民主立法,立法过程中发挥代表的作用
1.人大闭会期间向常委会提交的法律案,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法律案,应当通过多种形式征求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意见,并将有关情况予以反馈;
(第十六条)
2.立法调研,可以邀请代表。法律教 育网
专门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进行立法调研,可以邀请有关代表参加。(第十六条)
3.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法律案时,应当邀请有关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列席会议。(第二十八条)
4.民主立法,重视专门委员会的意见,由“可以”改“应当”。
法律委员会审议法律案时,应当邀请有关的专门委员会的成员列席会议,发表意见。(第三十三条)